程度(2)…忘記
對於事件的指責,到底要到怎麼樣的程度?或者,反過來說,犯錯的那個人 (誰犯了錯?)要做到怎樣的程度?才能夠被原諒。
我在標題寫了:"忘記"
或者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小結。
我想到這個小結,因為剛剛看到這篇文章。第一件事是,星巴克店員歧視黑人客戶,因為他們還在等第三位朋友抵達,但他們想要使用廁所,店員不給上廁所,然後就叫了警察給那兩位黑人客戶上了銬帶走。這件事情之後,星巴克道歉,把一天星期二下午空下來,做全美的星巴克店員再訓練。事後,這一個事件的星巴克經理辭職了;訪談星巴克總裁時,他表示他希望經理可以跟兩位黑人受害者坐下來好好談談。
程度?如果就這一件事情,到底怎樣的程度,才算是這件事情的落幕?我的立場是因為上廁所這件事情,因為客人還在等他的同伴但想要先上個廁所再一起點餐的這件事情,要叫到警察上銬帶走?這叫警察的人以及與黑人發生爭吵的人(經理)本身就已經犯了錯。因為犯了錯,所以要懲罰,但怎樣程度的懲罰呢?或怎樣的懲罰真能夠讓這兩位黑人朋友就此放下心舒坦呢?而誰來決定或者是處置這位經理的懲罰呢?這懲罰又能夠真正帶給經理如何的影響還是改變呢?
我會這樣想是因為,"道歉"這件事情,就我本身經驗而言,我已經很久沒有感到舒坦了。意思是說,"道歉",的結果,應該是道歉者和被道歉者,兩造的全新放下,這道歉真正才能夠算是道歉。其他的,都不是。
所以反映到程度上?我覺得這答案依然非常的令人感到混沌。"忘記",是我現在唯一能夠想到的。就是不管多久,不管哪天,不管是誰,開始"忘記",就是這件事情開始離開我們生活,遠離我們世界、想像。"忘記",是個還滿可悲的,類句點。